7月28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九次會議通過相關決定,廢止《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條例》、修改《安徽省實施〈森林法〉辦法》等12部地方性法規部分條款。這也是省人大常委會再次以“一攬子打包”的方式對地方性法規進行清理。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條例》于1988年6月27日經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通過,至今已施行近30年。期間,省人大及其常委會先后制定修改的多部地方性法規已基本覆蓋并更新了《工作條例》的規范內容,省人大常委會決定予以廢止。
此次集中修改的12部地方性法規,包括《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安徽省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工作條例》《安徽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實行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的規定》,以及《安徽省實施〈森林法〉辦法》《安徽省實施〈煙草專賣法〉辦法》《安徽省氣象管理條例》《安徽省水文條例》《安徽省計量監督管理條例》《安徽省農作物種子管理條例》《安徽省農產品質量安全條例》《安徽省畜產品質量安全管理條例》《安徽省審計監督條例》等。修改采取“一攬子打包”的形式,嚴格對照上位法,重點解決我省部分地方性法規的規定與上位法和改革決策不一致、不協調的問題。
據悉,對《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的修改,增加了關于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范圍、程序以及加強決議決定實施情況監督等方面的內容。對《安徽省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工作條例》的修改,主要涉及代表辭職事項。對《安徽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實行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的規定》的修改,擴大了報送備案的主體、增加了備案審查終止的規定等。對《安徽省實施〈森林法〉辦法》等9部地方性法規的修改,主要是取消和調整了有關涉企收費項目、改變了價格管理方式,取消了1項企業工商登記的前置性許可、5項行政許可,對有關部門職責進行了調整。